發表于:2011-11-20 00:00:00來源:ugmbbc人氣:4111
11月9日,發改委相關負責人在央視披露了價格監督檢查和反壟斷局對中國電信、中國聯通反壟斷調查的情況,初步認定兩公司“在相關市場具有支配地位,涉嫌存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電信業巨子為中國的《反壟斷法》祭刀,坊間多有喝彩之聲。這種快意猶如仇富之人見富者下地獄,其該當何“罪”、其“罪”是否屬實,似乎已經不太重要。
聯通和電信真的應該被繩之以法嗎?我們先來看看其“罪行”何在。
發改委的反壟斷調查主要針對兩家公司的互聯網網間結算價格標準和用戶接入市場。
先從網間結算價格標準來看,目前大部分內容提供商都是以雙方商定的結算價格直接接入網絡運營商,中國電信和中國聯通對不同互聯網服務提供商(ISP)實行的是不同網間結算標準。發改委認為電信向競爭對手索取更高的價格,涉嫌“價格歧視”。所謂價格歧視是指在沒有正當理由的前提下,商品或服務提供商向不同客戶提供同質商品和服務時收取不同的價格。
在這里,競爭對手和非競爭對手接入網絡寬帶的物理成本是相同的,但出售寬帶給競爭對手,電信、聯通可能會喪失部分終端用戶,其付出的機會成本也就不同。它們向競爭對手收取較高的價格可以視作對潛在客戶流失的補償。用法律思維來理解,損失潛在客戶的機會成本可以構成差別定價的“正當理由”。
再看看用戶接入市場。
什么是“壟斷”?按照曼昆的說法,壟斷和競爭最重要的一個區別在于:壟斷企業是價格的制定者,壟斷者通過調整供給量來改變產品的價格。而競爭企業是價格的接受者,它的供給變化對市場價格不會產生明顯影響。眾所周知,中國電信、中國聯通以及其他網絡運營商在價格上的戰爭一直都是硝煙彌漫,從通信、數據及寬帶價格的不斷下降,各種優惠套餐的接連推出,我們可以看出,作為電信服務的提供者,中國聯通和中國電信實際上都已從市場價格的制定者走向了接受者。
那么,為什么最終消費者沒有享受到聯通和電信在網絡接入價格、服務上的競爭給自己帶來的實際利益呢?
根子出在駐地網入戶的“最后一公里”上。
按照規定,住宅小區及商住樓應同步建設通信管道和樓內通信暗管、暗線。目前許多住宅小區的寬帶接入被“壟斷”,但問題不是出在電信運營商,而是出在小區物業或開發商。一些開發商為了節省基礎設施建設費用,在開發后期就引入電信運營商,將住宅小區的通信管道建設承包給對方,順便把開發費用省下來。誰承攬住宅小區的通信管道建設,誰就把自己的管道接入該小區,獲得對小區居民的“獨家”網絡接入權。而一些老的小區,往往是由物業來選擇讓哪一家電信運營商進小區。
住宅小區的居民作為網絡寬帶的消費者,其選擇權卻被開發商所剝奪,或被小區物業公司所剝奪。
聯通和電信是充分競爭的,但競爭的內容不是在最終用戶那里拼服務、拼價格,而是在開發商及小區物業那里拼公關。
如此一來,把消費者沒有實際選擇權歸咎于電信、聯通的壟斷,可以說是警犬“吠錯了樹”!
要讓消費者獲得選擇寬帶網絡的權利,最簡單的做法應是根據《物權法》,把住宅小區寬帶入戶前的“最后一公里”作為小區業主的公共通訊設施,由物業或獨立的第三方專業機構運營,電信、聯通、鐵通(移動)等各家運營商均有平等的接入機會,居民作為寬帶的最終用戶可以自由選擇使用哪一家運營商。
那么,既然罪行不存在,罪名又如何成立呢?發改委的依據是《反壟斷法》第十九條:“兩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三分之二”,“可以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這里的市場支配地位即為“壟斷”。在寬帶接入領域上,三分之二的寬帶互聯網接入用戶以及絕大部分互聯網內容服務商,都集中在中國電信和中國聯通網絡中,發改委純粹以市場份額來確立其壟斷之罪名。
政府作為市場經濟的“守夜人”,締造法規的初衷本應是為了維持社會的公平原則,防止某些現象給社會公平原則和社會福利造成損害。反壟斷法規也一樣,從法規的本質和初衷來看,它要“反”的或者說要“防止”的不是壟斷本身,而是壟斷給消費者、給市場公平競爭帶來的傷害。筆者以為,“傷害與否”才是決定“反”與“不反”的分水嶺。
《反壟斷法》問世三年。三年之后,壟斷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依然比比皆是,價格欺壓之聲不絕于耳。而今,發改委舉起“反壟斷”的大刀,砍向的是已在市場上廝殺得頭破血流的電信和聯通,讓人頗覺詫異。